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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

类别:酒店住宿 日期:2017-8-28 16:07:02 人气: 来源:

  为了尽可能多获得租金,实现房子最大经济价值,一些房东把房子分割成若干格子间对外群租。群租会产生什么问题呢?发现群租现象怎么办?9月2日下午2时至4时,市房地产登记(交易)租赁中心林主任将做客青岛政务网“在线问政”栏目,就“房屋租赁政策专题”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,针对网友对房屋租赁最感兴趣的问题,林主任,在网上对网民进行了一一答复。

  所谓群租,就是把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的房间,再简单装饰装潢一下,然后以便宜价格把房子出租给很多人的现象。产生的原因一是不好租房,房源有限;二是租金很高,分租的成本相对较低。据介绍,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虽有“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的最低标准”的,但是青岛市对于“群租”的定位尚未出台相关的租住面积标准。林主任表示,目前,青岛市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。

  很多网友对租赁关系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罚方式普遍关注,对此,林答复,依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的相关,下列租赁行为属违法违规房屋租赁为:(一)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;(二)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;(三)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、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;(四)出租房屋违反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;(五)出租住房的,对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的;(六)出租住房的,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的最低标准的;(七)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。

  林表示,依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的相关,上述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对应的处罚如下: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;个人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单位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;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、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;出租房屋违反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对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;对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,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。

  依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: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问政中,有网友提问:如果违反“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”,应该怎样举报,向谁举报?

  依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: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林表示,违反此的,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举报,举报电线。一经查实,将按照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有关,责令限期改正;个人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单位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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